(2015)沙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敬华与被执行人胡军权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敬华,胡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沈敬华,女,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胡军权,男,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沈敬华与被执行人胡军权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09)沙民初字第5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日,申请人沈敬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胡军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经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55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3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殷健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