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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泰南路120号业主委员会与张世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洪,泰南路120号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洪。委托代理人钮文江,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南路120号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金佩霞,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世洪因与被上诉人泰南路120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12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中,上诉人张世洪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世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世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世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