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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兴荣与宋连宾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荣,宋连宾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099-1号原告:吴兴荣,男,193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宋连宾,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荣诉被告宋连宾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兴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购买的房产及原告购买后建设的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田素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