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宝鸡惠江混凝土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惠江混凝土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52号申请人宝鸡惠江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库某某,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鸡惠江混凝土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宝鸡惠江混凝土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595023.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