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春根与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根,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85号原告:王春根,男,汉族,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邱国旭,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道,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三矿西门,组织机构代码76902024-6。法定代表人:陈怀芳,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根诉被告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被政府依法关闭,但单位职工的相关补偿金并未补偿到位,现被告单位在银行账户中有存款。本院为了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的存款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习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家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