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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喻桂坤诉被告申涛、申秀霞、申秀娟、申科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桂坤,申涛,申秀霞,申秀娟,申科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喻桂坤,女,194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涛,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申秀霞,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申秀娟,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申科,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桂坤诉被告申涛、申秀霞、申秀娟、申科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桂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喻桂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晓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