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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09号原告段某某,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