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郑红与梁道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红,梁道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红,女,197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庞光士,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道芹,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再审申请人郑红因与被申请人梁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郑红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而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郑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莉莉审判员 倪德甫审判员 俞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