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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郑红与梁道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红,梁道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红,女,197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庞光士,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道芹,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再审申请人郑红因与被申请人梁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郑红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而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郑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莉莉审判员  倪德甫审判员  俞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