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赖小华与汤丹、赵香花股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华,汤丹,赵香花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赖小华,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刘金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丹,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赵香花,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小华与被告汤丹、赵香花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小华于2015年4月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丹、赵香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赖小华负担。审 判 长 夏 丹审 判 员 刘科进人民陪审员 吴 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