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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等与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李某,王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申请执行人马某乙。申请执行人马某丙。申请执行人李某,衡水市桃城区李里马村2区付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衡水市桃城区李里马村2区付3号。被执行人吕某,现羁押于衡水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至今,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崔 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