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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立畏与周伟、武汉市黄陂区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畏,周伟,武汉市黄陂区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彭浩,武汉市木兰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吴立畏。委托代理人石见君,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阮恋,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伟。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汉桥,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负责人阎磊,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号。负责人张中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彭浩。被告武汉市木兰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2号。法定代表人丁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立畏诉被告周伟、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彭浩、被告武汉市木兰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畏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吴立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吴立畏负担。审判员  王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余雅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