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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仕荣、江爱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仕荣,江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友娣。被申请执行人江仕荣,男,1964年3月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江爱兰,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顺昌县人民法院(2008)顺执审字第66号行政裁定书,于2008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仕荣、江爱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仕荣、江爱兰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仕荣、江爱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仕荣、江爱兰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曹雪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