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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任永强与徐书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任永强。被执行人徐书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有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志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