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宋晓民与高保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宋晓民。被告高保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民与被告高保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民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后为1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李桂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