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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宋晓民与高保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宋晓民。被告高保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民与被告高保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民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后为1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李桂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