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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申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东生与甘肃临洮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东生,甘肃省临洮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申字第00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东生,男,汉族,1951年11月26日生,农民,住临洮县太石镇水泉村一社。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肃省临洮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明,该行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东生与被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东生直至2015年3月10日提出再审申请,明显不符合申请再审期限的相关规定,故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东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郭戍斌审判员  史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育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