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黎景福与陈振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景福,陈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黎景福,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委托代理人:张弘,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振友,男,汉族,住茂名市。委托代理人:吴家海,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振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振友应偿还借款本金47500元及其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黎景福。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9元、执行费6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振友在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每月有每月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振友在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的工资及其他收入(除每月保留700元给被执行人陈振友作生活费用作,其余款项提取到法院,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