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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嘉峪关东易日盛装饰有限公司与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东易日盛装饰有限公司,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嘉峪关东易日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1178号,组织机构代码31604441-3。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8号国税局2号楼8号,组织机构代码69562520-1。法定代表人李兴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东易日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东易日盛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嘉峪关东易日盛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