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许××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许××,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妮,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白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妮,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井诗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诉称,××××年××月原、被告在酒吧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女方婚前刻意隐瞒家庭背景,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价值观念不同,被告对原告缺少关怀,并经常恶语相向,矛盾不断。2014年9月,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提出离婚,但一直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分居至今,原告发现被告将其大量婚前财产据为己有,家中贵重物品不知所踪。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婚前个人存款150179.62元、五块手表、男士钻戒一枚;三、婚后60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辩称,关于原告第二项及第三项诉请,被告并不清楚,亦未据为己有。原告所述双方相识时间、登记结婚时间及婚后未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原、被告感情基础挺好且未分居,被告只是偶尔回其父母家居住。被告认为夫妻婚后生活磕磕绊绊再所难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财产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便应加倍呵护并真诚相待,惟有如此,方能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更应相互体贴、关爱和理解,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彼此谅解,协商妥处,唯此双方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原告应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再坚持离婚不妥。被告亦应检查自身之不足,主动与原告沟通,方使夫妻关系和好如初。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