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曾祥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晏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