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婷与广东通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卓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林峰、佘纲晓、林本明、杨烨、谢爱强、石佳、谢城、谢爱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婷,广东通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卓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林峰,佘纲晓,林本明,杨烨,谢爱强,石佳,谢城,谢爱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50号原告:杨婷,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魏敏,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通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许林峰。被告:广东卓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梁富根。被告:许林峰,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佘纲晓,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林本明,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杨烨,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谢爱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石佳,女,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谢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谢爱文,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婷诉被告广东通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卓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林峰、佘纲晓、林本明、杨烨、谢爱强、石佳、谢城、谢爱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婷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公告送达费500元,共计890元,由原告杨婷负担。审 判 长 陈宗桢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杨思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威黄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