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杨双琼与周雪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琼,周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杨双琼,女。被执行人周雪艳,女。申请执行人杨双琼与被执行人周雪艳民间借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双琼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雪艳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双琼借款人民币30000元且被执行人周雪艳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双琼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且申请人杨双琼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