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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杨双琼与周雪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琼,周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杨双琼,女。被执行人周雪艳,女。申请执行人杨双琼与被执行人周雪艳民间借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双琼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雪艳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双琼借款人民币30000元且被执行人周雪艳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双琼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且申请人杨双琼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