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颜雪红、颜炳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颜雪红,颜炳武,孙炳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责人:曹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雨萌,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雪红,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颜炳武,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孙炳兰,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颜雪红、颜炳武、孙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颜雪红、颜炳武、孙炳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90元,减半收取81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