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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中利与微山县锦锋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张中利。被告微山县锦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忠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利与被告微山县锦锋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利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微山县锦锋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鲁H×××××欧曼牌大型汽车、被告微山县锦锋贸易有限公司三层办公楼一处、洗煤机整体一套、地磅一台、磅房六间(二层)及瓦房三间,查封价值为400000元。原告以现金80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微山县锦锋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鲁H×××××欧曼牌大型汽车、被告微山县锦锋贸易有限公司三层办公楼一处、洗煤机整体一套、地磅一台、磅房六间(二层)及瓦房三间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400000元。查封期间,车辆允许被告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