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谢海佳、谢红梅与谢万明、谢祥、杨世雄、永宁县望洪镇东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364-1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对原告谢海佳、谢红梅与被告谢万明、谢祥、杨世雄、永宁县望洪镇东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14页最后一行“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永宁县望洪镇东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被告永宁县望洪镇东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董 琳代理审判员 宋名一人民陪审员 陈 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鑫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