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邓艳霞与李晓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邓艳霞。委托代理人李明照(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坤月(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被告李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艳霞诉被告李晓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艳霞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艳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吕益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洲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