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中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毕吉鹏、赵克金等与毕吉鹏、赵克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毕吉鹏,赵克金,陈维娜,于海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吉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克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维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海霞。再审申请人毕吉鹏因与被申请人赵克金、陈维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海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键担任审判长,翟连颇主审本案,单克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毕吉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认定毕吉鹏对赵丽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已经查明,毕吉鹏在知道赵丽曾有割腕自杀的行为后,没有更好的对赵丽进行劝说和疏导,而是采取了逃避的方式,最终导致赵丽走向了极端。毕吉鹏在被赵丽捅伤驾车离开时,曾听到赵丽说她包里有毒药,马上就死。尽管自己受伤,为了自救驾车离开符合情理,但在去医院的路上,毕吉鹏曾让“志愿者”给自己办公室打过电话,却没有让“志愿者”拨打报警电话,使赵丽失去了得到及时救治的可能,未能避免本案悲剧的发生。毕吉鹏在知道赵丽有自杀的倾向时,能够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赵丽死亡的发生,而客观上却不作为,没有尽到应尽的救助义务,对于赵丽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综合衡量本案的起因、经过、损害后果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判令毕吉鹏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毕吉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毕吉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代理审判员 单克强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