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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张春友与张庆光、谭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友,张庆光,谭宏军,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克山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张春友,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张庆光,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谭宏军,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克山营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南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友与被告张庆光、谭宏军、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克山营销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友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张春友负担。审判员  李明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