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曾某某,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曲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