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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曾某某,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曲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