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乳法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简称乳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乳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湘霞、被告人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6日21时左右,被告人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套用粤F0××××号车牌)从乳源县侯公渡往县城方向行驶,途径乳源县乳城镇南环路侯公渡小学路口路段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江某驾驶的粤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乳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官某某和被害人江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书通知书、鉴定聘请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交通事故谅解书;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乳源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东省道路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江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汉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