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秀禹诉付���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339号原告:朱秀禹,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付东亮,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禹诉被告付东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禹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50000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秀禹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50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5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000元,故总计应退还1025元。)审 判 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