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姜秋连与大冶市曦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姜秋连。委托代理人梅柏和,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曦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秋连与被告大冶市曦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姜秋连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秋连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秋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秋连负担。审判员罗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王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