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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9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邵明怀、王长清与刘帅、济宁香江创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怀,王长清,刘帅,济宁香江创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75-1号原告邵明怀。原告王长清。被告刘帅。被告济宁香江创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怀、王长清与被告刘帅、济宁香江创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济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帅、济宁香江创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现金担保30000元,申请解除对被告刘帅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帅驾驶的被告济宁香江创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