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唐忠莲与汪兴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莲,汪兴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唐忠莲,女,1974年8月22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汪兴兵,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忠莲与被告汪兴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忠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忠莲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唐忠莲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志华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