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广贺与王俊经、王丹丹、王伟超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贺,王俊经、王丹丹、王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广贺被执行人:王俊经、王丹丹、王伟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牧劳仲案字(2014)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王俊经、王丹丹、王伟超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经、王丹丹、王伟超的银行存款1714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