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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熊梓茗与韩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梓茗,韩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33号原告熊梓茗,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生。被告韩红霞,女,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梓茗诉被告韩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红霞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梓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及以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红霞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