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汝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方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674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方某某,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在桂东县人民法院任职,考虑到任职回避,经桂东县人民法院报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以“(2014)郴民二请字第5号”指定管辖通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管辖。同年10月23日,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并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蒋柏梅审 判 员  刘文胜人民陪审员  何俭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詹 斌附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