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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神湾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与欧添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神湾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欧添财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中山市神湾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文龙,局长。委托代理人:谭振宇,中山市神湾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欧添财,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神湾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诉被告欧添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神湾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