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金高与乐陵市劳务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高,乐陵市劳务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高。被执行人乐陵市劳务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兴华路劳动局一楼,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丽湾公寓A座401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金高与乐陵市劳务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立案时尚在判决给付期间内,故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执字第1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