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裘旭明与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旭明,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裘旭明,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周元菁。申请执行人裘旭明与被执行人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29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裘旭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除名下抵押给本案申请人的房地产外,未查实有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抵押房产首押为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且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基于上述情况,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案款人民币XXXXXXX元暂存在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裘旭明依据(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29号执行证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