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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恢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吴启会与朱泽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会,朱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吴启会,女,193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朱泽江,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明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泽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27279.5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泽江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泽江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