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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1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海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博罗县福田镇新屋仔村48号经营的小店内提供场所给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2014年11月3日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正在该处进行赌博的蓝某添、韦某财、吴某意等人及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现场缴获赌资及赌具一批。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其具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2013年12月开始,才有人在其小店里以“斗牛”(“五张牛”)的方式赌博,但不是每天都有人赌,其一般每场“抽水”50元。其委托家人缴纳罚金,希望法院从轻量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博罗县福田镇圩镇某某小组**号其经营的小店内,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2014年11月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小店内将正在使用扑克牌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的蓝某添、韦某财、何某富等人及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在现场的赌桌上缴获赌资440元、扑克牌一副、麻将十只,收缴赌博人员的赌资共12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案并依法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福田镇圩镇某某小组**号。经检查,民警搜获并提取赌桌上的赌资440元、扑克牌一副、压钱的麻将十只,收缴赌博人员蓝某添、韦某财、黄某发、刘某良、何某富的赌资共计1230元。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4年11月3日22时许在现场将李某某抓获。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现场搜获的扑克牌一副、麻将十只、现金1670元,全部予以扣押。5、证人证言,蓝某添、韦某财、何某富、吴某意、刘某良的证言互相印证,证实现场小店有赌博行为,赌博方式是以五张扑克牌赌“斗牛”,以大吃小,无庄家,赌注通常为十元至二三百元不等,小店老板李某某有“抽水”行为,偶尔会发牌。当晚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的人员中,有七八个人参赌。这种赌博方式在该小店已有六天以上至几个月时间,他们偶有参赌。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李某某供称,其经营的小店,大约从2013年起就有人搓麻将,有时有人“斗牛”。“斗牛”的赌注通常是一二十元,其有“抽水”,每晚大约抽取五六十元。被抓当晚有几个人在“斗牛”,其抽取了60元。7、辨认笔录,经对照片组进行辨认,李某某指认蓝某添、韦某财、何某富、吴某意、刘某良是案发当晚在其小店赌博的人;蓝某添、韦某财、何某富、吴某意均指认在现场“抽水”的人是李某某。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1973年3月15日出生,其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并根据以上量刑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酌予从轻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的扑克牌一副、麻将十只,依法没收销毁,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共1670元,应予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金生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钟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