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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宝明、陈一等与太原市贾裕贸易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明,陈一,周顺民,曹会英,太原市贾裕贸易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贾宝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54号原告陈宝明。原告陈一。法定代理人:陈宝明,男,原告陈一之父。原告周顺民。原告曹会英。被告太原市贾裕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凌燕,女,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永安里1-1-13号5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责人马跃民,男,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太原市桃园北路72号铭鼎国际7层。委托代理人:尉一鸣,该公司职工。被告贾宝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2层2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明、陈一、周顺民、曹会英与被告太原市贾裕贸易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贾宝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明、陈一、周顺民、曹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9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陈宝明、陈一、周顺民、曹会英负担。审 判 长  陈希芳人民陪审员  孔繁荣人民陪审员  张培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丁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