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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花诉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黄水生诉与保全人殷世连、陈香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花诉保字第4-2号申请保全人黄水生,男,1962年12月8���生,汉族,衡东县人,农民。被保全人殷世连,男,1948年10月12日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被保全人陈香娥(系殷世连之妻),女,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黄水生诉与保全人殷世连、陈香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根据申请保全人黄水生的申请,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殷世连、陈香娥的银行存款15000元。2015年4月3日,申请保全人又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殷世连、陈香娥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黄水生要求解除对被保全人殷世连、陈香娥银行存款冻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殷世连、陈香娥银行存款15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雷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