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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邵日玫与谢秋平、倪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日玫,谢秋平,倪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86号原告:邵日玫。委托代理人:丁鸿姣(特别授权),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秋平。被告:倪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日玫与被告谢秋平、倪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45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盛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