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邵日玫与谢秋平、倪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日玫,谢秋平,倪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86号原告:邵日玫。委托代理人:丁鸿姣(特别授权),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秋平。被告:倪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日玫与被告谢秋平、倪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45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盛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