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邹国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婧,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国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 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