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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忠与乌力吉德力根、那顺宝音、朝鲁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乌力吉德力根,那顺宝音,朝鲁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鲁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陈忠。被告乌力吉德力根。被告那顺宝音。被告朝鲁梦。原告陈忠与被告乌力吉德力根、那顺宝音、朝鲁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忠被告乌力吉德力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那顺宝音、朝鲁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6日,经被告那顺宝音、朝鲁梦担保被告乌力吉德力根从我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6日,约定逾期从借款之日起30‰计算利息,并出具借条一枚。到还款期后,我多次找三被告索要借款,但三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45000元,利息算至还清为止。被告乌力吉德力根辩称,借款事实存在,借款本金是37500元,打欠条时打的50000元,包括十个月的利息,但是借款50000元的利息已经结算至2015年3月5日,现在我应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超期一个月的利息。被告那顺宝音、朝鲁梦未作答辩,亦未提举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借条一枚,证明:2012年9月6日被告乌力吉德力根在我处借款50000元,被告那顺宝音、朝鲁梦为此提供担保。约定2013年7月6日偿还借款,利率为30‰。被告乌力吉德力根对原告提举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被告乌力吉德力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举证明一份,证明:给付原告利息15000元,原告给我出具的证明。原告对被告乌力吉德力根提举法人证据质证认为,是我给被告写的证明,但是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证明借款延期一年,一年之内不算利息,逾期从欠款之日计算利息,所以此证明没有效力。本院采信原告提举的一枚借条,理由是:上述证据系原始书证,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三被告未提举证据予以反驳。本院采信被告提举的一枚证明,理由是:上述证据系原始书证,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也承认该证明是由他书写。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经被告那顺宝音、朝鲁梦担保被告乌力吉德力根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6日,约定逾期从借款之日起30‰计算利息,并出具借条一枚。后原告给被告乌力吉德力根出具一份证明,还款期延长到2014年6月3日,并注明这期间不计算利息。此款三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乌力吉德力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乌力吉德力根应当按照约定期限给付借款及利息。但原告给被告乌力吉德力根出具一份证明,还款期延长到2014年6月3日,并注明这期间不计算利息。故原告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从2014年6月3日起计算。但该证明不能证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5000元的事实,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应予调整。被告那顺宝音、朝鲁梦作为借款连带保证人,对保证范围没有明确约定,故应对全部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由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那顺宝音、朝鲁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力吉德力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忠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4月3日,本金50000元,利率20‰),合计60000元,逾期仍按20‰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那顺宝音、朝鲁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乌力吉德力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那日苏审 判 员  希 那人民陪审员  朝格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朝鲁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