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吴某,下岗职工。被告:王某,梁山县水利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均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张月菊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丕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