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岩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减刑于201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西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西盟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霞、代理检察员黄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岩某先后三次分别向岩某甲(未成年人)、岩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9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岩某在西盟县勐梭河至中课镇勐兴路两公里处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岩某甲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计0.24克;2、2014年10月间,被告人岩某在西盟县农贸市场福利彩票店门口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岩某乙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计0.48克;3、2014年10月间,被告人岩某在西盟县石屏风味店门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岩某乙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计0.24克;2014年11月11日18时许,西盟县公安局民警在西盟县县城内开展“全民尿检”过程中,在“石屏臭豆腐煮鱼店”员工宿舍发现岩某形迹可疑,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岩某所穿衣服的右包里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34颗,净重3.1克。综上,被告人岩某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06克。另查明,被告人岩某吸食毒品,属以贩养吸。上述事实,被告人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提起检材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证人岩某甲、岩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岩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且向未成年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岩某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刑期应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经查明,被告人岩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07年10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减刑于201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被告人岩某曾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规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故,对被告人岩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另查明,被告人岩某吸食毒品,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是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的规定,被告人岩某自己吸食毒品,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保护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1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扣押的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饶 方审 判 员 杨淳淋人民陪审员 谭大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