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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小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小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厅58号长青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王南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鸿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燕,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