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91号���告秦某某,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汪某某,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