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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91号���告秦某某,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汪某某,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璐璐 微信公众号“”